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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柏方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柏方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790496-4。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方岱,男,1957年5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柏方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84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振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