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利旭与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何奇、黄远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利旭,何奇,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黄远琼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王利旭,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何奇,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西路政府集资楼a幢1-1号。法定代表人:何奇,经理。被申请人:黄远琼,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王利旭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何奇、黄远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马世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逸海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何奇、黄远琼6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马世芳廖化祥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城路鲤鱼石蜀果3号楼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婧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