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朝荣与河南恒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荣,河南恒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141号原告徐朝荣,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左国贞,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博。原告徐朝荣诉被告河南恒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 嫣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