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中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胡兵与司书停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兵,司书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中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胡兵,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委托代理人:卢永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司书停,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委托代理人:王泽帮,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胡兵与司书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新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胡兵要求司书停支付案款1120万元及利息,因司书停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胡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司书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司书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燕审判员 李 忠 民审判员 卡德别克·胡衣鲁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