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辉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136号移送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梁辉贤,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5。关于被执行人梁辉贤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梁辉贤应当缴纳罚金28400元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梁辉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案件执行费326元,由被执行人梁辉贤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佛山市辖区内二十五家商业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梁辉贤有银行存款998.48元,本院已将该笔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查封了梁辉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委会大坑洞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佛高集用(2013)第0600014号],但上述土地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扣划的银行存款和查封的土地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梁辉贤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136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