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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陈土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XXXX,因本案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7日早上,驾驶赣C97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茂名市运载沥青到开平市赤坎镇,当天7时许行驶至赤坎镇江南大桥引桥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当致使车辆后溜,碰撞行人徐某德、周某娣和引桥栏杆,造成徐某德当场死亡、周某娣受伤、引桥栏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徐某德系撞擦及辗压致胸腹联合损伤死亡,周某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开平市公安局赤坎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徐某德家属226666元,被告人陈某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徐某森、周某娣、杨某海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据、对司机处理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委托书、户口本复印件、医疗资料、桥头栏杆维修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霭华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