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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友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其广潘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友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何其广,潘亚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488号原告深圳市友之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东方新天地广场A座3403,组织机构代码32631694-5。法定代表人张佳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峰,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其广,男,汉族,1954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亚丽,女,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友之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其广、潘亚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何其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原告的起诉不违反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其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何其广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