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斯莉芬与屠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斯莉芬。被告:屠狄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斯莉芬诉被告屠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莉芬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莉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斯莉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