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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宁新德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23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梁某物业管理费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