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永与倪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倪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刘永。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峰。原告刘永诉被告倪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瑶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刘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8元,退还原告刘永1079元。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