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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琪诉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550号原告王琪。委托代理人XX晖。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彦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明,该公司托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马XX,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琪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