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诉被告董文华、赵立波、高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董文华,高国林,赵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4074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被告董文华被告高国林被告赵立波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诉被告董文华、赵立波、高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的负责人陈影新、被告赵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文华、高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诉称:被告董文华于2012年4月20日在原告处贷款5万元,担保人赵立波、高国林,贷款于2014年4月18日到期。被告董文华于2012年2月16日在原告处贷款3万元,担保人高国林,贷款于2014年2月15日到期。在我社多次催收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文华、赵立波、高国林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立波诉称:我担保属实,这个钱我花了1万元,我同意偿还这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余的我不承担。被告董文华、高国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董文华于2012年4月20日由被告赵立波、高国林担保在原告处贷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9‰。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外,被告董文华于2012年2月16日由被告高国林担保在原告处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9‰。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1月8日,被告偿还利息2943元;2014年2月22日,被告偿还利息94.5元;2014年2月25日,被告偿还利息3627元;2014年3月15日,被告偿还利息283.5元;2015年6月5日,被告偿还利息283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二份、借款凭证复印件二份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董文华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赵立波、高国林作为连带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偿付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立波、高国林对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赵立波、高国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文华追偿。三、被告董文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碌科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偿付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给付的利息7231元)。四、被告高国林对判决第三项的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高国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董文华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元,由被告董文华负担,被告赵立波、高国林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