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占彪、汪汉桥与李汉华、潘昭廷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彪,汪汉桥,李汉华,潘昭廷,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203号原告张占彪。原告汪汉桥。被告李汉华。被告潘昭廷。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海涛。授权委托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彪、原告汪汉桥诉被告李汉华、被告潘昭廷、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完善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彪、原告汪汉桥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彪、原告汪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占彪、原告汪汉桥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