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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郊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长江申请哈尔滨市香坊区第一环境卫生清洁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哈尔滨市香坊区第一环境卫生清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225号(2015)香执郊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第一环境卫生清洁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玉兰,该单位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第一环境卫生清洁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劳动争议案一并执行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95561.40元,未执行标的95561.4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黎民初字第11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