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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树德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济南黄河情黑花生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树德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新逢食品厂,山东冠珍轩商贸有限公司,李军,张成英,陈洪海,马晓红,贾志兴,赵训翠,吴吉申,李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吕伟,行长。被告济南黄河情黑花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被告山东树德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吉申,总经理。被告济南新逢食品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志兴,经理。被告山东冠珍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洪海,总经理。被告李军,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黄河情黑花生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张成英,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黄河情黑花生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陈洪海,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冠珍轩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马晓红,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冠珍轩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贾志兴,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新逢食品厂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赵训翠,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新逢食品厂员工,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吴吉申,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树德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琳,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山东树德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济南黄河情黑花生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树德堂阿胶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济南新逢食品厂、山东冠珍轩商贸有限公司、李军、张成英、陈洪海、马晓红、贾志兴、赵训翠、吴吉申、李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仲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