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存满、赵桂兰与张仕东、王晓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满,赵桂兰,张仕东,王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满,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张存满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张仕东,农民。被执行人王晓飞,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存满、赵桂兰与被执行人张仕东、王晓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赤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仕东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桂兰经济损失2487.68元,判决被执行人王晓飞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存满经济损失1151.74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仕东、王晓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存满、赵桂兰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仕东、王晓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仕东、王晓飞可供执行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张仕东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桂兰经济损失2487.68元,判决被执行人王晓飞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存满经济损失1151.74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赤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郭永峰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