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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梁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67号负责人盛学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周祥,职工。被执行人梁彬,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592-1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梁彬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川QCYX**),现决定将扣押车辆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扣押的被执行人梁彬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川QCYX**)交由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