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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边禧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边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新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边禧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西市汇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边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边禧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边禧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边禧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