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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与董振星、余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董振星,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迎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振星,男,生于1964年6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余会,女,生于1969年3月7日,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宝丰县支行依据(2014)宝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振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执行后。2015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