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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江宏与陈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454号原告:杨江宏,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郭阳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宏诉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建所有的皖P×××××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66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建所有的皖P×××××号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66000元的份额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