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加勤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加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371号罪犯杨加勤,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初中毕业,住贵州省松桃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作出(2001)金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加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3年10月2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加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加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加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加勤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加勤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