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丽。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想,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