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日强、徐葵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日强,徐葵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建中路。法定代表人莫美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汝军,该行寨沙支行信贷员。被告郭日强。被告徐葵珍。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0月13日待裁事项: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兰宪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