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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翔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