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12号原告马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翔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