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757号原告孙某。被告陆某。原告孙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