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琼与被申请人李枭、陈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保全财产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李枭,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59-2号申请人赵琼,女,1969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李枭,女,1987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僰王山。被申请人陈涛,男,1975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琼与被申请人李枭、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枭、陈涛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文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工资收入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赵琼自愿以其在兴文县财政局缴纳的兴文县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集资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赵琼缴纳在兴文县财政局的兴文县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集资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