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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庄康华与方海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康华,方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25号申请执行人:庄康华。被执行人:方海龙。申请执行人庄康华与被执行人方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708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一辆,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