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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会彬与郑小燕、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会彬,郑小燕,陈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372号申请人胡会彬,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郑小燕,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申请人陈冬,男,汉族,1985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担保人李万蓉,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胡会彬与被申请人郑小燕、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小燕、陈冬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胡会彬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中和镇**号住宅(业务件号:)、担保人李万蓉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中和街道**号住宅(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小燕、陈冬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胡会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中和镇**号住宅(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李万蓉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中和街道**住宅(业务件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奇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