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10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现住宝塔区河庄坪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白海江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