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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10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现住宝塔区河庄坪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白海江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