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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谭立常与刘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谭立常,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友帅,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