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书兴、王仁香与李延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兴,王仁香,李延合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940号原告李书兴,农民。原告王仁香。农民。被告李延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兴、王仁香与被告李延合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兴、王仁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兴、王仁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兴、王仁香负担。审 判 长 苗迎春代理审判员 彭海滨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