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世国与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世国,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315-1号申请执行人:钱世国,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朱少国,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合力铸造厂,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朱少国,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长期歇业,资产处于闲置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少国、繁昌县合力铸造厂所有的资产及相关财产权予以强制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