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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李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田某申请执行张某、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大赵常村委会正在协商解决拆除本案所涉伙巷南头违法建筑为由,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物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