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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李远贵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红,李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红。被执行人李远贵,黄石金德利纯净水厂经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远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远贵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远贵的银行存款7667.6元(含执行申请费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剑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