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中莲申请执行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中莲,李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吕中莲,女,汉族,住址四川省新津县安西镇。被执行人李玉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劳务费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