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文锦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文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岩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文锦,男,汉族,住永定区。上诉人沈文锦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沈文锦起诉要求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闽劳社(2002)函77号复函等,因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不属于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