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爱平、蔡武好与蔡武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平,蔡武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546号原告:胡爱平。委托代理人:肖崇义。被告:蔡武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郑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平与被告蔡武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爱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爱平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胡爱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长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