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曾春华与陈现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华,陈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曾春华,男,住湖南省洪江区。被执行人陈现忠,男,住湖南省洪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现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现忠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1930元,本案执行标的41930元全部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