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澧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黄岺刚,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学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道松、郑维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和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岑钢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8月26日辩护人黄岺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9月29日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14时许,居住在澧县金罗镇金鸡岭居委会的被告人谭某某与邻居徐某甲因宅基地界址发生纠纷,被害人徐某甲在两家房屋界口打了被告人谭某某脸部一拳,致被告人谭某某倒地。被告人谭某某从地下爬起来后到自家屋内持一把菜刀藏于衣服内,被害人徐某甲遂持木棒向谭某某挥舞,木棒被他人夺去后,被告人谭某某持菜刀砍被害人徐某甲头部两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向澧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投案。根据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岺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系邻居。2015年3月19日14时许,徐某甲翻修房屋因宅基地界址与被告人谭某某的母亲徐某乙、妻夏某某发生争吵。此时,在自家超市营业的被告人谭某某听见后出面争辩,其面部被徐某甲击了一拳,并被推倒地。谭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后,在超市内拿了一把菜刀藏匿衣服内再次来到工地,被害人徐某甲发现谭某某后,遂从工地上拾起一根木棒向谭某某挥舞,被他人劝阻夺下,被告人谭某某趁机持刀朝被害人徐某甲的头部连砍两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甲的伤情经常德市澧州司法所司法鉴定其头顶部两处头皮裂伤,累计长度8.5cm,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亲友陪同下,于2015年4月3日向澧县公安局金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甲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15年3月19日下午2点多钟,他在家起房子,隔壁的谭某某和他的爱人以及他的母亲徐某乙找他们争吵,意思是占了他们的地基,要他们补钱,他就推了一下谭某某,谭某某就跑回超市里面,不一会儿又回来了。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围到了他的身边,他拿起一根条,谭某某的母亲与谭的爱人上来后就将木条抢了,谭某某上来就抓住他,拿出刀就朝他的头部砍了二下。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2点左右,她在修屋的地基上站,邻居谭某某的母亲站在建屋的那里吵,不让瓦匠搞事。吵的时候他丈夫徐某甲回来了,就说下脚的时候是不能吵闹的,谭某某站在地基的墙脚边,她丈夫徐某甲上前就推倒了谭某某,谭起来后就往自家的商店里跑,没有几分钟谭又过来了,徐某甲就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板拿在手里,这时谭某某的母亲和谭的妻子就拉着徐某甲,谭某某跑过来就拿出刀朝徐某甲的头部砍了两刀。站在旁边的劝解的魏某某、陈某某等人就把谭某某手里的刀抢了。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她隔壁的徐某甲起房子下脚,因徐某甲占了她的地基,当时就叫瓦工停下了,要他们补500元钱,徐某甲过来后说是他的地基,那个敢干涉。徐某甲与她及她的媳妇夏某某争吵起来。徐某甲就要他的妻子戴某某到谭某某的超市里面去,把玻璃砸了。这时她的儿子谭某某从超市里面出来了,徐某甲上前打了谭的脸一下,并将谭推倒在地,谭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没有做声就直接回到超市去了,这时徐某甲又拿了一根木棒,她与媳妇就抢徐拿的木棒,谭某某过来后来到徐某甲的面前,徐用木棒打了谭某某几下,其媳妇和另外一个人就将徐的木棒抢了,徐某甲又把谭某某抓住打了几下,后来她听到徐讲,你还拿刀啊!就把头部偏起说你砍啊?她见状就抱着谭某某但没有抱住,结果徐的头部还是被砍了。4、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家隔壁的徐某甲起房子下脚,因以前她家与徐讲好了,占了地给补500元钱的,因徐一直没有补钱。当时她婆婆徐某乙就叫瓦匠停下来,徐某甲的妻子就打电话将徐叫回来了。徐回来后就讲谁敢阻工,还骂一些脏话,并讲你用女人阻他的工,他也要用女人阻她的工,于是他要他的妻子戴某某到她的超市也阻工去,这时她的丈夫刚好从超市里面出来,徐某甲冲过来抓住谭某某就是二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地,踢了二脚,之后徐某甲又从地上拿了一根木棒,她与其婆婆上去就抢,谭某某不知什么时候又过来了,徐某甲就说你还拿刀啊,并把头部偏过来说来你砍啊!结果徐某甲的头部被砍了两刀。这时候就被解跤的魏某某把谭某某手里的刀抢了。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徐某甲家起房子,谭某某等认为徐占了他们的地基,就要他的母亲去阻工,两家就发生了纠纷,徐某甲的爱人打电话叫徐回来。徐回来后,就直接与谭某某发生了冲突,徐某甲首先打了谭某某脸上一拳,然后又将谭推倒在地,谭从地上爬起来后就回到了自己超市去了。约三、四分钟样子,谭某某穿了一件夹衣,双手捂住胸来到徐某甲面前,徐从地上拿起一根木棒要打谭,挥了几下没有打着,旁边解跤的人就把徐的木棒抢了。这时,徐就发现谭某某身上有刀就把头偏过来说你砍啊!这样谭某某就用刀朝徐某甲头部砍了两刀,他就上前把谭某某的刀给抢了。6、提取的菜刀照片二张,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在伤害徐某甲时所用的凶器。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事实。8、案件揭发经过,证明该案揭发及被告人谭某某向派出所投案的事实。9、常德市澧州司法所司法医学鉴定一份,证明被害人徐某甲头部两处头皮裂伤,累计长度8.5厘米,构成轻伤二级。10、赔偿调解协议书和收条,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向徐某甲履行赔偿的事实。11、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其主体身份的事实。1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他与徐某甲是邻居。因徐起房子占了他的地基,要徐补点钱,但一直没有补。2015年3月19日中午,徐某甲的房子在打混凝土时,他的母亲就叫瓦匠停下来了。这样徐某甲就大骂起来,还要徐的妻子到他的超市不让他搞生意,砸超市的玻璃,他听到后就从超市出来站在与徐交界地基处对徐说:你来砸啊!徐冲上来就对他的头部两拳,然后又将他掀翻在地。他的妻子见状就上前解跤,他从地上爬起来后跑回自家超市拿了一把商品菜刀藏在衣服内又重新来到徐的工地,这时徐某甲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在挥舞,嘴里还不停的叫骂。他来到徐的面前后,徐用木棒打了他两下,他便用左手抓徐的木棒,右手举刀朝徐的头部砍,解跤的魏某某就把他的刀抢了。之后徐某甲还用脚踢,旁边的人就把他们分开了,他见徐头部在流血就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谭某某的平时表现、公众评价及监管环境等进行考察,考察报告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其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学明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美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