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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常潇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潇,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777号申请执行人:常潇,女。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原查封财产予以评估,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宿州市城隍庙A区6号132室、133室,A区7号104室A区8号128室(产权证号20XX94、20XX95、20XX07、20XX1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