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毛峥与何乐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峥,何乐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毛峥。被执行人:何乐天。申请执行人毛峥与被执行人何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金永审 判 员 蔡祖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