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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晓东与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郑良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东,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683号申请执行人徐晓东。被执行人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良正。徐晓东与郑良正、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0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郑良正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晓东借款317900元。案件受理费6069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付,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良正、淮安鸿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等十多家法院查封,我院查封为轮候查封,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为首轮查封。除上述情况外,未获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邵海州人民陪审员  薛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