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于XX,宋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860号原告陈XX。被告于XX。被告宋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楼。代表人霍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于XX、被告宋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