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候志红诉被告韩永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志红,韩永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候志红,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韩永峰,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候志红诉被告韩永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候志红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永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志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候志红承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刘明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迎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