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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迎宾大道中路。法定代表人赵毅。委托代理人陈铸,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羌族,现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