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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瞿均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均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08号罪犯瞿均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洪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均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281.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瞿均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瞿均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瞿均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被评为2014年二季度生产能手,奖励考核分3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3.4分。该犯2013年缴纳罚金2000元,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瞿均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均均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