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淑娟与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娟,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54号申请人:陈淑娟。被申请人:白彦。被申请人: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白玉涛。申请人陈淑娟因与被申请人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淑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淑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淑娟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68号院5幢1-19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白彦、洛阳振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