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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法定代表人方宇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伍之宏,男。委托代理人苏广庭,男。被执行人黎树清,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56。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黎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9094.70元及利息2629.38元(暂计至2015年4月21日),支付其已预交的受理费63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肇封法执字第103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树清其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登记,现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94.70元及利息2629.38元(暂计至2015年4月21日)、及其已预交的受理费6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黎树清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登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令光审 判 员  甘托权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植敬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