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六伟诉被告曹矗、曹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六伟,黄矗,曹筱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795号原告:张六伟,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XXX。被告:黄矗,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XXXX。被告:曹筱鹏,男,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六伟诉被告曹矗、曹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六伟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薛彦春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