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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忠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马忠,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文海全,民和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民和三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县。法定代表人马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明德,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梁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林,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木洒,男,生于1981年11月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冶占元,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负责人汪振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负责人周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华,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与被告民和三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马木洒、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于2015年10月13日以与其它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其它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